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?
事项名称 |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? |
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 |
申请条件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
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|
办理材料 | 1:递交投诉书面材料或填写投诉书 |
办理地点 |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(洪泽县建设北路邓码小区西门北侧)。 |
办理时间 |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 |
联系电话 | 0517-87288407 |
办理流程 | 从投诉人递交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》报领导审批立案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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