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多服务
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?
日期:2015-07-28 浏览

事项名称

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?

设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

申请条件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办理材料

1:递交投诉书面材料或填写投诉书
2: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
3:代理投诉的,应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
4:劳动合同,押金单据,工资卡或工资条,考勤卡,工号牌,单位用餐券,辞退报告,计件计工的凭证等.

办理地点

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(洪泽县建设北路邓码小区西门北侧)。

办理时间

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

联系电话

0517-87288407

办理流程

从投诉人递交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》报领导审批立案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
受理立案案件,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(对情况复杂的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)。